2023-07-19 |
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夫妻已有一个子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:
2019年独生子女 | 新疆独生子女 | 内蒙独生子女 | 西藏独生子女 |
宁夏独生子女 | 河南独生子女 | 贵州独生子女 | 河北独生子女 |
甘肃独生子女 | 青海独生子女 | 黑龙江独生子女 | 云南独生子女 |
广西独生子女 | 山西独生子女 | 吉林独生子女 | 海南独生子女 |
江西独生子女 | 辽宁独生子女 | 重庆独生子女 | 福建独生子女 |
湖南独生子女 | 陕西独生子女 | 天津独生子女 | 四川独生子女 |
湖北独生子女 | 浙江独生子女 | 江苏独生子女 | 山东独生子女 |
广东独生子女 | 上海独生子女 | 北京独生子女 | 安徽独生子女 |
(一)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;
(二)患不孕(育)症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;
(三)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;
(四)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;
(五)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;
(六)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、抢险救灾、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,烈士的独生子女。
第二十四条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:
(一)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,另一方未生育过的;
(二)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,另一方未生育过的;
(三)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,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,且该子女为病残儿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,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。
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是农村户口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:
(一)只有一个女孩的;
(二)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;
(三)夫妻一方属非遗传性残疾,失去正常劳动能力的;
(四)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。人口稀少高寒山区的标准和范围,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。